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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科检检测: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知多少

发布时间:2023-8-15 信息发布:四川科检检测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工作可有效预防和减少职业病的发生,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减少职业病风险,也是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的一项重要义务。四川科检检测小编整理了相关的知识问答。


Q1:什么是职业病危害因素?

职业病危害因素是指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


Q2:职业病危害因素如何分类?

按照《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可分为粉尘、化学因素、物理因素、放射因素、生物因素和其他因素六大类。

粉尘类(52种):包括矽尘、煤尘、石棉尘、滑石尘、水泥尘、铝尘、电焊烟尘、铸造粉尘和其他粉尘等。

化学物质类(375种):包括铅、汞、锰、镉、钒、磷、砷、砷化氢、氯气、二氧化硫、光气、氨、氮氧化合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硫化氢、苯、二氯乙烷、硝基苯、丙烯酰胺等。

物理因素(15种):包括噪声、高温、低气压、高气压、高原低氧、振动、激光、低温、微波、紫外线、红外线、工频电磁场、高频电磁场、超高频电磁场、以上未提及的可导致职业病的其他物理因素。

放射性物质(8种):包括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放射性物质与其他放射性损伤等。

生物因素(6种):包括艾滋病、伯氏疏螺旋体、炭疽芽孢杆菌、森林脑炎病毒、布氏杆菌、以上未提及的可导致职业病的其他生物因素等。

其他因素(3种):包括金属烟、井下不良作业条件、刮研作业。


Q3:为什么用人单位要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Q4:用人单位如何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

根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规定: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职业病危害一般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Q5:用人单位拿到职业病危害检测、评价报告之后应当如何做?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根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五)项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下列职业卫生档案资料:……;(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报告与记录; ……。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Q6:用人单位在日常的职业病危害定期检测过程中,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应当怎么办?

根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 用人单位在日常的职业病危害监测或者定期检测、现状评价过程中,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确保其符合职业卫生环境和条件的要求;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必须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后,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业。


Q7:用人单位未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将承担怎样的法律后果?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四)项规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